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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0 年裁字第 5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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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裁字第 56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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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6 條
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第 24 條
申請人之名稱、地址、代理人或其他註冊申請事項變更者,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