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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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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判字第 53 號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