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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0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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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2 年裁字第 40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