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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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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2 號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應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
經形式審查不予專利者,處分書應備具理由。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