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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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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裁字第 11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商標專責機關應刊行公報,登載註冊商標及其相關事項。
前項公報,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商標專責機關定之。
商標專責機關對前條第一項案件之審查,應作成書面之處分,並記載理由送達申請人。
前項之處分,應由審查人員具名。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 EN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商標註冊申請事項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證明文件。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前項申請,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相同申請人有二以上商標,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同時申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