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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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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87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