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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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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606 號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