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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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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54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