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3 17:23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7 年上字第 48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