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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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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非字第 3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