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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3 年上字第 33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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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33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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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