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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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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335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