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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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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4 年台上字第 2525 號
懲治走私條例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 EN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