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10/05 08:33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49 年台非字第 24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非字第 2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 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