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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8 年上字第 236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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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236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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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6 條
(刪除)
第 240 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