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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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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9 年台上字第 225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