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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0 年台上字第 21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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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0 年台上字第 21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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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