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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9 年上字第 211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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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211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