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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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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1286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