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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7 年台上字第 125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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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125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