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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8 年渝上字第 97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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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97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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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