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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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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2 年台上字第 92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