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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0 年台上字第 61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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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0 年台上字第 618 號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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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3 條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