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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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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抗字第 614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