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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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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53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