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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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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42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