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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2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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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渝聲字第 42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