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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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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抗字第 406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