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2:28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2 年台上字第 3534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