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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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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320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