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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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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254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