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17:58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56 年台上字第 2474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6 年台上字第 2474 號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