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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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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236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