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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5 年台上字第 22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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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22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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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