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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6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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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220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