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4 02:14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28 年渝上字第 1977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197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33 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 319 條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