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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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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193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