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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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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157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因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應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