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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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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156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