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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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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渝上字第 152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