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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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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152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