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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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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106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