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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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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7 年台抗字第 100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