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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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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
EN
第 90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前段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其審理程序分別準用修正施行後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八章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