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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111 年憲判字第 1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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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10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83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