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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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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3 號
航業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未經許可而經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