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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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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3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