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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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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8 號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