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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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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9 號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