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6/08 23:12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739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9 號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48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