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3 16:41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738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8 號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30 條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指定水體及規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公告之。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